定投基金知乎精华-基金捐款税收

: 利用职权向管理对象借钱炒股的行为定性 作者:朱辉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9期 一、基本案情 2015年月份,犯罪嫌疑人某县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张某某到辖区内某大型民营企业总经理魏某,称“借20万元给我,我看股市很好,挣点钱花花”。碍于情面和以后还要张某某帮忙的缘故,魏某安排财务处交给张某某一张面额20万元的现金支票,张某某写了借条,内容为“今借金山集团现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张某某2015年月6日”。后张某某用该笔资金投资股市,在20多天的时间内从股市挣了8万余元,后张某某将借的20万元归还给该企业并将借条抽回。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利用私人关系到某大型民营企业借款,但其能及时归还,没有侵害任何法益,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借贷关系,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虽然张某某使用了借条这种形式,但其借款对象是大型民营企业,该企业有严格的财经纪律,犯罪嫌疑人魏某不经董事会集体研究,私自将该笔款项借给张某某,其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作为该起犯罪的始发庸者,如果没有张某某的提议,魏某也不会挪用企业资金,因此,作为共同犯罪,张某某应该被追究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借用”他人资金炒股,实际上就是他人向其输送“利益”,张某某既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有客观上的实际行动,因此构成受贿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构成受贿罪、魏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应该分别受到刑事处罚。理由是魏某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私自将公司资金借给个人炒股,构成挪用资金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炒股获得利益,应该构成索贿型受贿罪。 三、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魏某作为大型民营企业的总经理是否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与魏某的行为有前后的联系,其行为是否也构成挪用资金罪?能否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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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将公司资金借给个人炒股
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定投基金知乎精华-基金捐款税收2021年12月15日发(作者:谭梦生)
虽然张某某使用了借条这种形式
该企业有严格的财经纪律
应该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不构成犯罪
实际上就是他人向其输送“利益”
内容为“今借金山集团现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称“借20万元给我
张某某2015年月6日”
定投基金知乎精华-基金捐款税收2021年12月15日发(作者:谭梦生)
应该构成索贿型受贿罪
魏某安排财务处交给张某某一张面额20万元的现金支票
魏某安排财务处交给张某某一张面额20万元的现金支票